宁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06
为进一步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,加快项目开发建设步伐,实现“招商引资攻坚战”预期目标,区政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(含亿元)购置土地的企业,一事一议,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,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。
第三条在宁江投资的工业项目,电费、水费执行最低价格,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、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第四条投资企业的立项、注册、开户、登记等全部前期工作由工业集中区和引资单位协助办理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,在享受本地优惠政策的同时,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、新能源开发政策和安置下岗职工扩大就业等优惠政策。
第五条对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(社会自然人)给予一次性重奖,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(含亿元)单体工业项目,当年达到投资额度,经检查验收合格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。
第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如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联系人: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项目开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王建华
:0438—3822689